公告
富阳市新登镇石岭村王向南(女、1985年10月27日出生,农业户口)与富阳市高桥镇新生村蔡民(男、1979年11月15日出生,农业户口)于2006年5月1日在富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生育第一胎(一男),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行为违反了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18、21条规定。 对此,本机关根据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49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及富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,依法对王向南、蔡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叁万元整(所征社会抚养费由二人各半承担)的决定。现因无法告知决定事项并送达决定书,特此公告。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将款缴到富阳市高桥镇人民政府计生办。电话:63433057 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,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,仍未缴纳的,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 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,向富阳市人民政府或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,或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富阳市人民法院起诉。复议、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公告事项的执行。
富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2008年10月29日 |